丁琼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琼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23MA4AE65T5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崇阳县天城镇崇尚华府5号楼1单元S5-1-1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崇阳市监处罚〔2024〕262号
2024年4月23日,通城县琼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乙方)与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美团外卖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乙方作为美团外卖的合作商,与甲方在特定区域开展美团外卖合作,负责合作区域内的市场开发、商家入驻、商家运维、消费者服务、配送、争议与纠纷处理及监管配合等事项。其中合作内容约定:“3.4配送业务管理:3.4.2乙方雇佣的配送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并保证健康在乙方配送员与乙方建立用工关系期间持续有效。否则,由此产生的争议、纠纷由乙方解决,所涉嫌项由乙支付。如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变更,乙方应当组织、监督其配送员、按政府部门要求办理或更新相关证件”,合作期限2024年4月23日至2025年4月30日。同年,通城县琼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授权当事人全权负责在湖北崇阳县美团外卖所有业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在崇阳辖区内利用美团外卖服务平台业务,招聘骑手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配送工作。当事人在实施食品配送过程中,未按要求按排取得健康证明的骑手从事食品配送。至案发,当事人平台招聘配送外卖骑手236人,其中办理《健康证》骑手215人,21人尚未办理《健康证》,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改正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1
2
崇阳市监处罚〔2023〕166号
-
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70000.00元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