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乐平自行车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标 | 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40101MA5A4MHK92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南路50号东健综合楼首层自编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荔市监处罚〔2025〕63号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效的营业执照,在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南路50号东健综合楼首层自编5号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和维修的经营活动。
当事人销售的锂电池专用充电器(生产单位:扬州市固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型号:48V 2A)、锂电池充电器(生产单位:天长市宇择电器厂,型号:DLZ48201 48V 2A)经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判定为不合格。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从晨先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购进涉案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各5个,购进价25元/个,除抽检样品各1个外,剩余的已售完,销售价35元/个,货值金额350元,违法所得8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抽样记录、检验报告、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并确认。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环环相扣、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
本局于2025年1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荔市监罚告〔2025〕24号《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补充证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被检验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充电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情节,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充电器,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不合格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充电器2个;
2.没收违法所得捌拾元整(80.00);
3.罚款肆佰贰拾元整(42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伍佰元整(500.00)。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341号行政复议中心一楼受理窗口,电话:020-8169765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420.00元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4
2
穗荔市监处罚〔2024〕500号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效的营业执照在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南路50号东健综合楼首层自编5号从事电动自行车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自行对1辆雅迪电动自行车(型号:TDT1420Z,整车编码:779422432351494)加装鞍座、车尾储物箱后摆放在经营场所对外销售,涉案电动自行车的外形与其产品合格证所载外形简图不一致。
2024年8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电动自行车进行扣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并确认。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环环相扣、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
本局于2024年9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荔市监罚告〔2024〕401号《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补充证据。
本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的规定,涉案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当事人销售非法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车辆,可以并处非法车辆每辆二千元的罚款;无法查清非法生产、销售车辆数量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雅迪电动自行车(型号:TDT1420Z,整车编码:779422432351494)1辆;
2.罚款贰仟元整(2000.00)。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341号行政复议中心一楼受理窗口,电话:020-8169765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00.00元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8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