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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科丰农资销售中心(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23MADYQTY92G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后柳村后柳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6〕18号
经查,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科丰农资销售中心(个体工商户),于2026年1月1日以每吨2880.00元的价格,从开磷新肥料(山东)有限公司购进2026年1月1日生产的掺混肥料2吨(含量N26P2O511K2O13总养份≧50%、低氯、40公斤装),购进后以每袋130.00元的价格出售。进销货台账齐全,购货款5760.00元,销货款6500.00元,违法所得740.00元。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时,当事人已将此批肥料全部售出。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2026年农资市场监督抽检,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抽样检验。2026年3月9日,抽样人员在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科丰农资销售中心(个体工商户),对销售的开磷新肥料(山东)有限公司2026年1月1日生产的掺混肥料(含量N26P2O511K2O13总养份≧50%、低氯、40公斤装)进行现场抽样。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产品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肥料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并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章序号85裁量标准。建议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1、处产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6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40.00元。共计:7240.00元。
6500.00元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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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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