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禄路丰狗肉馆(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德勇 | 注册资本:0.003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2MA14X6KT3Q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桦甸市明桦街土地局住宅楼1单元1层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6〕4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13日在店内后厨使用的海天酱油老抽王(净含量:1.9L)1瓶、海天酱油老抽王(净含量:500ml)1瓶均已经超出保质期。海天酱油老抽王(净含量:1.9L)生产日期20231222,保质期18个月,进货价格为15元;海天酱油老抽王(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40110,保质期24个月,进货价格为8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货值金额23元。在其店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当事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述标准的规定,尚不构成移送追述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6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在桦甸市明桦街路峰狗肉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店内后厨存在已开封使用的过期调料:①海天酱油老抽王(净含量:1.9L),生产日期20231222,保质期18个月,现已过期;②海天酱油老抽王(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40110,保质期24个月,现已过期;在其店内从业人员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工作。店长徐亚霜到场,并全程配合检查。经查,当事人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过期调料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桦市市监强制〔2026〕24号)。
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2026年3月23日报请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6年3月24日询问了店长徐亚霜并调取相关证据,本案于2026年4月10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13日在店内后厨使用的海天酱油老抽王(净含量:1.9L)1瓶、海天酱油老抽王(净含量:500ml)1瓶均已经超出保质期。海天酱油老抽王(净含量:1.9L)生产日期20231222,保质期18个月,进货价格为15元;海天酱油老抽王(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40110,保质期24个月,进货价格为8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货值金额23元。在其店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当事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海天酱油老抽王(净含量:1.9L)1瓶、海天酱油老抽王(净含量:500ml)1瓶。3、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