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关口好恰馆土特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0181MA7D7CWD2N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关口街道长兴社区泰安路223号B3-103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浏市监处罚【2023】509号
2023年5月25日本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当事人委托生产经营的蛋黄鲜肉粽,配料表中有咸蛋黄、食用盐、酱油,营养成分表中的钠含量却是0,存在虚假标注营养参考值的情况。2023年6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消费者所称的蛋黄鲜肉粽产品销售,也未发现蛋黄鲜肉粽产品相关标签及包装。在当事人抖音商场店铺浏阳好恰馆土特产店未发现消费者所称的蛋黄鲜肉粽产品销售。6月12日经批准进行立案调查;6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至7月28日调查终结。
经查实,当事人委托生产经营的上述蛋黄鲜肉粽标签标注有以下内容:品名为蛋黄鲜肉棕,产品类型为有馅类,保质期常温60天,产地为湖南长沙,产品标准代号为SB/T10377,生产商为湖南乡村伙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关口街道道源湖村乡村伙伴路,生产许可证号为SC11143018108669,委托商为浏阳好恰馆,委托商地址为浏阳市长兴湖一号泰安路223号浏阳市关口好恰馆土特产店,配料为糯米、猪肉、咸蛋黄、饮用水、食用盐、白砂糖、味精、鸡精、白酒、酿造酱油(含焦糖色),规格为重量:200克(2*100克)等其他应标注的信息,同时标注有营养成分表,营养成分标注以下内容“能量 995千焦 12%,蛋白质 4.9克 10%,脂肪 3.8克 8%,碳水化合物 44.6克 15%,钠 0 0%”。上述蛋黄鲜肉粽的标签营养成分表标注的钠为0毫克/100克,营养素参考值为0%,而上述蛋黄鲜肉粽中配料含有咸蛋黄、食用盐、酿造酱油(含焦糖色),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上述蛋黄鲜肉粽的营养成分检测报告,也不能提供原料计算所得营养成分结果。因此当事人委托生产的上述蛋黄鲜肉粽营养成分数值既不是通过原料计算,也不是通过产品营养成分检测而获得,上述蛋黄鲜肉粽营养成分数值标注没有依据。
上述蛋黄鲜肉粽系当事人委托湖南乡村伙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签内容参照由湖南乡村伙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资质、合格证、检测报告、标签范本为准,由当事人设计,并由湖南乡村伙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审核通过后再印刷,标签由当事人统一印刷负责提供。上述蛋黄鲜肉粽当事人共委托湖南乡村伙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了50袋,上述蛋黄鲜肉粽委托生产后,当事人依托其抖音商场店铺浏阳好恰馆土特产店和实体店进行销售,上述蛋黄鲜肉粽销售平均单价为9元/袋,全部销售给了本地及抖音商城平台消费者,共销售50袋,计销售货值450元。截止2023年6月13日当事人召回上述蛋黄鲜肉粽5袋,计召回货值45元,蛋黄鲜肉粽共计召回货值45元。
本案共计涉案货值金额450元,违法所得405元。
1.没收违法所得405元;
2.没收上述蛋黄鲜肉粽5袋;
3.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9
2
浏市监处罚【2023】236号
2023年3月20日本局接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当事人委托生产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9日的金桔红薯糕存在虚假标注营养参考值的情况。2023年3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消费者所称的金桔红薯糕产品销售,也未发现金桔红薯糕产品相关标签及包装,现场当事人提供给本局执法人员金桔红薯糕(净含量:200克)、金桔红薯糕(净含量:500克)标签图片各1张共2页,其标签上标注有以下内容:品名为金桔红薯糕,产品类型为薯类,保质期为180天,产地为湖南长沙,产品标准代号为NY/T708-2016,生产商为浏阳市富华食品加工厂,生产地址为浏阳市古港镇范市村中湾组,生产许可证号为SC11743018100500,委托商为浏阳好恰馆,地址为湖南长沙市浏阳市关口街道长兴社区泰安路223号浏阳市关口好恰馆土特产店等其他应标注的信息,同时标注有营养成分表,营养成分表中钠标注为482毫克/100克,营养素参考值为21%,净含量分别为200克和500克。同时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办公室办公桌上发现上述金桔红薯糕(净含量:200克)包装袋1个,标注内容与现场当事人提供金桔红薯糕(净含量:200克)标签图片一致,但在当事人抖音商场店铺浏阳好恰馆土特产店未发现消费者所称的金桔红薯糕产品销售。3月21日经批准进行立案调查;4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至4月20日调查终结。
经查实,当事人委托生产经营的上述金桔红薯糕的标签营养成分表标注的钠为482毫克/100克,营养素参考值为21%,依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修订版)中能量营养素计算方式,上述金桔红薯糕标签营养成分表标注的钠的营养素参考值应为24%,且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上述批次金桔红薯糕标签营养成分表标注的钠的营养素参考值为21%的检验报告依据。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金桔红薯糕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3.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之规定。
上述金桔红薯糕系当事人委托浏阳市富华食品加工厂生产,标签由当事人负责提供。上述金桔红薯糕当事人共委托浏阳市富华食品加工厂生产了2种规格,分别为“净含量:200克”和“净含量:500克”。上述金桔红薯糕(净含量:200克),当事人共委托生产2个批次,具体情况为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9日的金桔红薯糕(净含量:200克),共委托生产20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12日的金桔红薯糕(净含量:200克),共委托生产20袋。上述金桔红薯糕(净含量:500克),共委托生产2个批次,具体情况为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9日的金桔红薯糕(净含量:500克),共委托生产20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12日的金桔红薯糕(净含量:500克),共委托生产20袋。上述金桔红薯糕委托生产后,当事人依托其抖音商场店铺浏阳好恰馆土特产店和实体店进行销售,上述金桔红薯糕(净含量:200克)销售平均单价为6元/袋,全部销售给了本地及抖音商城平台消费者,共销售40袋,计销售货值240元,上述金桔红薯糕(净含量:500克)销售平均单价为14元/袋,全部销售给了本地及抖音商城平台消费者,共销售40袋,计销售货值560元,上述金桔红薯糕共计销售货值800元。截止2023年4月13日当事人召回上述金桔红薯糕(净含量:200克)4袋,计召回货值24元,召回上述上述金桔红薯糕(净含量:500克)1袋,计召回货值14元,上述金桔红薯糕共计召回货值38元。
本案共计涉案货值金额800元,违法所得762元。
1.没收违法所得762元;
2.没收上述金桔红薯糕(净含量:200克)4袋,上述金桔红薯糕(净含量:500克)1袋;
3.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