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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口县柳火枝蔬菜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柳火枝注册资本:5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60429MA3651XC6R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九江市湖口县鄱湖大市场农贸市场内摊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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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市监处罚〔2025〕139号
2024年9月14日我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猪血二次抽检,抽检结果仍不合格。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猪血中甲醛项目不符合整顿办函(2011)1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二次抽检的检验结果告知书(报告编号:A2240141096149002C)时,当事人现场仍不能提供索证索票。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7日在湖口县王氏鲜肉批发部购进猪血3.5斤,进价2元/斤,售价4元/斤,当天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为14元。2024年9月14日购进猪血1.66kg售价9元/kg,当天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为15元,违法所得合计29元,当事人不能提供索证索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复印件各两份,证明我局依法委托第三方对当事人经营的猪血进行抽样检验的事实。 2.检验报告(No:A224014109613200501C、A2240141096149002C)两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猪血检验结论不合格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的事实。 4.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事实。 5.2024年9月26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不能提供索证索票的事实。 6.2024年9月16日对当事人经营者柳火枝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猪血进行销售的进价、数量、售价的事实。 7.当事人进货单据微信界面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猪血的事实。 8.涉嫌犯罪移送书(湖市监涉罪移〔2024〕5号)一份、湖口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一份(湖公(双)立字〔2024〕0278号)、不起诉决定书(湖检刑不诉〔2025〕45号)一份、检察意见书(湖检刑行意〔2025〕21号)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经过的事实。
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本)》第六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议对当事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9元;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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