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健群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建群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2344108963J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后京村上涂路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鹿市监处罚﹝2025﹞1137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涉案保健食品:益元健牌鱼油软胶囊,生产企业:山东健康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供应商:浙江海派医药有限公司。当事人温州市健群大药房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7日、11月8日购进该鱼油软胶囊5瓶,累计进购10瓶,进价为14.95/瓶,总计149.5元。当事人购进涉案鱼油软胶囊后置于店内保健食品专区处对外销售,标价78元/瓶,经查询当事人收款记录,上述鱼油软胶囊实际对外售价为50元/瓶,截至检查当日,上述10瓶鱼油软胶囊已全部对外销售完毕,总计经营额500元,总计违法所得350.5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虚构原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之规定,构成违法。当事人虚构原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350.5元;3.处以罚款350.5元;合计罚没款701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虚构原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之规定,构成违法。当事人虚构原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350.5元;3.处以罚款350.5元;合计罚没款701元,上缴财政。
350.50元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