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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嘉宝生态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傅世荣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2MA38E7M99D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张家山工业园经开西三路西南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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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樟市监处罚﹝2026﹞43号
一、经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羊奶初乳高钙营养粉”,产品类别:方便食品,净含量:600g/罐,生产日期:2025年6月2日。2025年9月15日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江西金信云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仓库进行监督抽检,产品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T25-070210064)显示检验项目:钙,mg/100g,标准指标:≥336(80%标签标示值),实测值:16.4,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该送检样品经检验,钙项目不符合GB 25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的规定。2025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直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告知其检验结论及申请复检的权利,该公司在七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且该涉案产品以“羊奶初乳高钙营养粉”作为产品名称,在产品外包装上“羊奶初乳高钙营养粉”为大号字体,“方便食品”为小号字体位于右下侧,上述涉案产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共生产“羊奶初乳高钙营养粉”1350罐(听),生产日期:2025年6月2日,成本价3.6元/听,销售价4元/听,该产品货值金额为5400元,无违法所得。 二、经查明,当事人对涉案产品“羊奶初乳高钙营养粉”留样不规范,将留样产品直接发给客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9 检验……9.3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规定。 我局认为:一、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羊奶初乳高钙营养粉”经食品抽样检验,钙项目不符合产品标签明示指标要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生产普通食品以“羊奶初乳高钙营养粉”作为产品名称,产品属性字体过小,易使消费者将涉案食品与羊奶粉相混淆,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4的要求,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 三、当事人生产的食品未按规定进行产品留样的行为,不符合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3的规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
警告。 罚款人民币6000元。
6000.00元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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