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西畴县兴街传兵卤肉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颜传兵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3MA6Q0G5U2Q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兴街镇兴街村民委者保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西处罚〔2025〕31号
西畴县兴街传兵卤肉店经营场所卫生脏乱差、从业人员无健康证、索证索票不齐全事实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第六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十一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过罚相当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作减轻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脏乱差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2.对当事人及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3.对当事人未落实索证索票要求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共计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4000.00元
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