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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智云励烽中等职业专业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法院公告 4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利吉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12MA4QNNH982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芙蓉北路望城段358号(湖南鸿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6
(2025)湘0111民初5349号
合同纠纷
湖南华美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鸿箐艺国教育管理有限公司,长沙鸿箐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有限公司,谢*,陈**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
2025-05-15
(2025)湘0112民初3974号
劳动争议
长沙鸿箐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有限公司
胡*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3
2025-05-15
(2025)湘0112民初3973号
劳动争议
胡*
长沙鸿箐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有限公司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11
(2025)湘0111民初5349号
合同纠纷
湖南华美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鸿箐艺国教育管理有限公司;谢杰;陈利吉;长沙鸿箐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
2025-07-29
租赁合同纠纷
湖南华金湘印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鸿箐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3
2025-07-09
(2025)湘0111民初5349号
合同纠纷
湖南华美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谢杰;陈利吉;湖南鸿箐艺国教育管理有限公司;长沙鸿箐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4
2025-06-30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
湖南鸿箐艺国教育管理有限公司;长沙鸿箐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望市监处罚﹝2025﹞388号
2025年1月13日,我局收到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交办函(长市监产商抽交〔2024〕339 号),交办函附件中编号为No:GBFZ(J)2024050的检验报告明确当事人经营的经抽检不合格的棉胎(2.0×1.5米×2kg)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原料要求不符合标准GB 18383-2007《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要求。依照《2024年长沙市学生棉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CSCCXZ089-2024),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补充说明:该棉胎有异味,不符合标准GB 18383-2007 4.2.4要求,因本细则未考核,所以检测报告未出此项。”;编号为No:GBFZ(J)2024030的检验报告明确当事人经营的经抽检不合格的精品三件套(枕套48cm×74cm,床单220cm×160cm,被套210cm×160cm)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水洗尺寸变化率不符合标准GB/T 22796-2021《床上用品》中合格品要求。依照《2024年长沙市学生床上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CSCCXZ088-2024),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已分别于2024年10月28日和11月5日通过EMS邮寄送达当事人,至异议期满,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申请。2025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一套用以留样的经抽检不合格的棉胎(2.0×1.5米×2kg)和精品三件套(枕套48cm×74cm,床单220cm×160cm,被套210cm×160cm)。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长望市监〔2025〕责令改正D-0116-1和长望市监〔2025〕责令改正D-0116-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长望市监强〔2025〕D-0116-1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2025D-0116-1号财产清单,对上述棉胎(2.0×1.5米×2kg)和精品三件套(枕套48cm×74cm,床单220cm×160cm,被套210cm×160cm)予以扣押。经查明,该批次不合格棉胎进货价为61元/床,销售价为75/床,当事人于2024年9月1日购进了6床,销售了4床,同时抽检以61元/床的价格购买了一床;精品三件套进货价为95元/套,销售价为125/套,当事人购进了2套,抽检以95元/套的价格购买了一套。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656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56元。经核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已停止经营活动。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违法行为。
1.没收不合格棉胎(2.0×1.5米×2kg)一床,精品三件套(枕套48cm×74cm,床单220cm×160cm,被套210cm×160cm)一套;2.没收违法所得56元;3.处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984元,合计1040元上缴国库。
984.00元
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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