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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兆康工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康生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9006MA77WRQL1L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天山辖区铁门关路东一巷20号煌都花园23栋1层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库市监处罚〔2025〕33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9月19日出具了编号为BJ2024015120C的钢管脚手架扣件的检测报告,其中钢管脚手架扣件检测报告第2页标明,抗拉性能的技术要求为“对接扣件:P=4.0KN时△≤2.00mm”,当事人称因检测器具(WDW-100微机控制钢管扣件力学试验机)校准证书出具有误,仅有整数大量程,故未包含4KN力值点,事发后深圳科华计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新的校准证书,包括了4KN力值点该检测器具说明中标明其最大试验力为100KN,测量范围为0.2%-100%;当事人与编号为SJ2025000005的检测报告中所使用的YQ109为一台电动击实仪,因未进行台账区分,所以设备使用记录为两台检测仪器共用;当事人于2025年1月14日出具的编号为ZQ2025000002的甲醛检测报告,其中室内环境检测原始记录第2页中未按照《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2部分:化学污染物》GB/T18204.2中,7.2.2.9的规定进行空白甲醛含量测验;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2日出具的编号为BJ2024022631C检测报告中,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样品尺寸未按GB/T 10801.2-2018,《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中4.4绝热性能中厚度的规定进行。
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一、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叁万元整)。
30000.00元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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