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网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钟鹏鸥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3MA0QBYQ76M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民族东路与兵工路交汇处包头三森机电广场1-33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昆消行罚决字﹝2023﹞第0071号
2023年5月10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在对包头市网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方华国际网商城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故障点,不能正常运行;室内消火栓管网无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稳压泵不能正常使用;高位消防水箱无水;3号厅防火卷帘不能手动下降,排烟设施不能联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制度未向社会公示,防火巡查检查不能提供记录,员工疏散演练不能提供记录;消防控制室未落实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2023年7月18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发现该单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故障点,不能正常运行;室内消火栓管网无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排烟设施不能联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制度未向社会公示;员工疏散演练不能提供记录未在限期内整改完毕。该单位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制度未向社会公示;员工疏散演练不能提供记录未在限期内整改完毕不属于处罚项,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已告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李华文尽快在单位醒目位置公示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制度并积极组织员工疏散演练。该单位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未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3〕第070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编号:包昆消限字〔2023〕第0323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编号:〔2023〕第1128号、消防安全管理人李华文的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给予包头市网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给予包头市网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李华文警告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包头市昆都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10-11
2
包昆消行罚决字﹝2023﹞第0071、0072号
2023 年 5 月 10 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在对包头市网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方华国际网商城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故障点,不能正常运行;室内消火栓管网无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稳压泵不能正常使用;高位消防水箱无水; 3号厅防火卷帘不能手动下降,排烟设施不能联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制度未向社会公示,防火巡查检查不能提供记录,员工疏散演练不能提供记录;消防控制室未落实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2023 年 7 月 18 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对该 单位进行复查,发现该单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故障点,不能正常运行;室内 消火栓管网无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排烟设施不能联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制度未向社会公示;员工疏散演练不能提供记录未在限期内整改完毕。该单位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制度未向社会公示;员工疏散演练不能提供记录未在限期内整改完毕不属于处罚项,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已告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李华文尽快在单位醒目位置公示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制度并积极组织员工疏散演练。该单位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未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3〕第 0708 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编号:包昆消限字〔2023〕第 0323 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编号:〔2023〕第 1128 号、消防安全管理人李华文的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给予包头市网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给予包头市网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李华文警告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包头市昆都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10-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