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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县博仁购物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赵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22MA4E6G4U4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隽水镇雁塔社区塔下巷与拱北门街交叉口博仁广场六号楼102-108号铺(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城市监处罚〔2025〕200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2025年7月3日购进销售的案涉“小米椒(辣椒)”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是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1、没收违法所得78.4元;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5
2
通城市监处罚〔2025〕144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2025年7月11日超过保质期销售给投诉人刘某案涉金锣香甜王香肠1包,销售金额5.9元, 是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1、没收违法所得5.9元; 2、罚款1.5万元。
15000.00元
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5
3
通城市监处罚〔2023〕305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2023年10月5日购进销售的标称河北永民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8月21日生产的案涉糖蒜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案涉“糖蒜”销售金额108元为违法所得,是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108元; 2、罚款4万元。
40000.00元
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5
4
通城市监处罚〔2023〕134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超过保质期销售涉案“妙恋果粒多”3瓶,销售金额15元是违法所得。是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15元; 2、罚款1.5万元。
15000.00元
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