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雷格爵鞋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昌荣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4325534430D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河南东路27号(第1幢1-3层、第2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瓯海应急罚决﹝2023﹞第000027号
经查明,2023年3月17日10时10分许,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河南东路155(原门牌河南东路27号)的温州市瓯海雷格爵鞋业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设有出口,但其出口的出口标志不明显。当时,该楼层车间内有员工正在进行生产工作。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的规定及参照适用《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五十九条“【处罚档次】一档: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有出口、疏散通道但标志不明显的;【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给予温州市瓯海雷格爵鞋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瓯海农商银行区府支行繁荣分理处(户名: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温州瓯海区应急管理局
2023-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