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伊春市伊美区嘉骏车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金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17MABN99YM8J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旭日办繁荣街新华书店一层东数第5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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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4]179号
2024年6月20日,本局收到省局检验报告(编号:JZ240105JD0423),在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中,伊春市伊美区嘉骏车行销售的金箭牌型号为:TDT2245Z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经抽样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本局按规定进行案源登记。6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当场予以签收,并提出复检。7月1日当事人放弃复检申请,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过核查,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应予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应予立案,为了查清违法行为,6月25日经请示市局领导批准,此案开始立案调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为办案人员。经过深入的调查,此案违法事实已经查清,并于2024年7月5日调查终结。在查办此案过程中,对备样1台电动自行车进行查封扣押。 经查: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当事人与天津金箭电动车有限公司签订《金箭牌电动车2024年承揽合同》,2024年5月6日,购进金箭牌电动自行车2台,进货价格929元/台;5月27日当事人以1999元/台的价格,销售给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查抽样人员1台,获得利润1070元,货值金额3998元。该样品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显示样品所检项目整车质量、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充电器与蓄电池等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依据《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存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自然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一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自然人的身份情况及当事人对受托人处理权限的委托情况; 证据四,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JZ240105JD0423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对检测项目部分不合格情况; 证据五,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21520342187)、机构计量认证项目表四张、批准及审核人员检验资格证书,证明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具备检验检测资质和能力; 证据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证明省局监督抽查时间、抽样基数、抽样单价等情况; 证据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编号:2024年57号)一份,证明当事人对不合格检验报告无异议的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与天津金箭电动车有限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一份,天津金箭电动车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产品进货台账一份,进货发票一份,天津金箭电动车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电动自行车进货来源、进货数量、进货价格;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产品合格证一份、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一份、型式试验报告
罚款0.399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998.00元
伊春市市场监督局伊美分局
2024-07-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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