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县茂林镇家家乐购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清美 | 注册资本:19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625MA6P3DTK0L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茂林镇茂林社区六社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处罚〔2026〕27号
上述化妆品在超过使用期限之后,当事人没有进行下架处理,未做任何特殊的标识或者说明,也未与其它的化妆品进行区分,而是将其与正常经营的化妆品堆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当事人承认因在经营过程中疏于管理,没有及时对所销售的化妆品进行认真的清理查验,所以造成了上述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仍摆放于货架上销售,所以造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上述涉案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131.0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货台账记录,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承办机构认为,当事人管理疏漏,致使在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仍未及时清理、区分存放或销毁处理。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事实。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建议: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童乐”牌儿童护齿牙膏9盒、“清扬”牌男士去屑洗发露1盒、“清扬”牌去屑头皮护理洗发露1瓶、“海飞丝”牌去屑洗发露1瓶;
2.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2000.00元
永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