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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易行(温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咨斌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4MABM3R6T2R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飞霞南路896号建设大厦6楼603、604室-34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鹿市监处罚﹝2026﹞66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5月23日,经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南汇所执法人员前往南塘五组团电动汽车充电站,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完成后,执法人员与该充电站运维工程师林绍煜一起到南汇市场监督管理所调取电子数据。通过调取的电子数据,执法人员发现该充电站存在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当事人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2025年4月1日到2025年5月21日,总计多收电费56857.6元。事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退费,退款至社会用户18117.6元,退款至该充电站合作的网约车公司温州泛在出行服务有限公司22843.6元,剩余无法退款金额15896.5元。当事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办案机构认为,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 给予警告2. 罚款15896.5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办案机构认为,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 给予警告2. 罚款15896.5元。
15896.50元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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