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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建设街晓诗男装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立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3MA84TC1963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德惠市三中央街八九道街之间泰福轩饭店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知稽处罚〔2023〕16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21年7月15日,主要从事一般项目:一般项目:服装服饰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在经营期间,2022年10月与西柳镇服装推销员购进阿迪达斯“”服装603件。现金支付货款,没有签订合同只有进货单据,其无法提供上述涉嫌侵权商品的合法取得的证明材料。执法人员现场扣押阿迪达斯“”服装519件,上衣70件、裤子449件共计22935元,阿迪达斯商标注册人对本局扣押的涉嫌商标侵权商品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材料,鉴定结论为上述查扣的“”服饰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截至案发时止,参照当事人销售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计26577元,裤子以每条45元销售61条,上衣以每件39元销售23件,共计销售金额3642元,进货成本为2772元违法所得:870元。 另查明,“”商标为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经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为服装鞋帽,商标注册号为第1489454号,有效期2000年12月14日至2010年12月13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13日。该注册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 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十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裁量标准311中违法程度;一般的标准“违法情节较轻,危害性较小,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1)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 8 万元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三)已查清侵权商品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四)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五)侵权人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六)其他能够合理计算侵权商品价值的因素。”的规定,经计算,违法经营额为26577元,属于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情况。考虑在本案案发时在案发后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处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德惠市建设街晓诗男装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商品阿迪达斯“”裤子449条,上衣70件。 2.没收违法所得:870.00元 3.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罚没合计20870.00元
2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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