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派特中医妇科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细明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2MA2CR1R46C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蒋家桥路166号蒋家桥锦园1,2幢112室-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鹿卫医罚﹝2024﹞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鹿卫医罚〔2024〕13号案件名称:温州市派特中医妇科诊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当事人:温州市派特中医妇科诊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C主要违法事实:温州市派特中医妇科诊所有限公司医师杨某某在接诊7位患者的过程中未按规定书写病历资料的行为,温州市派特中医妇科诊所有限公司任用的三名护士未按规定注册在温州市派特中医妇科诊所有限公司但为患者开展护理操作的行为。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结果:1、警告;2、罚款人民币26000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浙江政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机关: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日期:2024年4月11日
对温州市派特中医妇科诊所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
260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4-04-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