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好药师佰汇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太仆寺旗诚信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瑞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2527MA0MWWBJ4F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太仆寺旗广场西街一道巷商住楼北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太医保处字〔2025〕第02号
2025年4月27日,经太仆寺旗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存在未按照规定保管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的违规行为。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三十九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三)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四)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六)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
(七)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情况。
10000.00元
太仆寺旗医疗保障局
2025-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