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益欣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俊霞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81MA49N9CE3W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麻城市中馆驿镇林寨村北正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城市监处罚﹝2026﹞29号
经查,当事人在本局执法人员在2025年12月25日的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处方药陈列柜内摆放有非处方药,当事人存在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放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对其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限期进行整改,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6年1月12日执法人员复查了前期检查中责令当事人改正药品混放的行为。在当事人的处方药柜台未发现有非处方药,在外用药非处方药柜台发现摆放有外用处方药。当事人未改正药品混放的违法行为。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参照参考《《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第六条“对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因素,分别给予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以及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应当低于最低倍数;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低于最低罚款倍数;”的规定,结合相同时期、相同类型、相同性质的行政处罚案件,为体现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