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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幸香汇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倩注册资本:2.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K988UAX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干河街道建设街社区复州大道441号1栋1单元1层101室(标准地址)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241号
以上1种4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外包装标识内容为:印有标签食品名称:雪花松板肉卷,净含量:100g/袋,原料:猪肉、饮用水、大豆蛋白、食用盐,保存条件:-18摄氏度以下,生产日期:2025.12.19,保存期限:90天,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4210000011466。截至2026年3月23日检查时已过期。 当事人称上述涉案食品是2025年12月底在附近超市购买的,以5元1袋的价格购买了4袋,共计花费了20元。因为时间较久,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进货票据,购买后并没有打开使用,放在后厨忘记清理直至过期。2026年3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仙桃市监责改〔2026〕03-78号)一份,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建立进货台账、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以上4袋超过保质期的雪花松板肉卷的货值金额为20元。 当事人购进4袋涉案食品后,没有打开使用,放在后厨忘记清理直至过期,故本案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雪花松板肉卷4袋;2、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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