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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悦鲜生商贸有限公司乌翠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30718MADWHAL705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向阳街文化路胜利社区水韵宏府1-3号楼(申报承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5〕27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8日注册成立,主要经营范围: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许可项目:食品销售。当事人于2025年2月4日自伊春市伊美区润东食品商行购进了12袋大希地牌喜洋洋牛肉馅饼(生产日期:2024年7月29日;保质期:12个月),进价为13元/袋。于8月24日以16.9元/袋的价格销售了一袋大希地牌喜洋洋牛肉馅饼(生产日期:2024年7月29日;保质期:12个月),销售时已超过保质期,获利为3.9元。当事人称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日仅销售一袋超过保质期的大希地牌喜洋洋牛肉馅饼。 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4袋大希地牌喜洋洋牛肉馅饼,生产日期均为2024年7月29日,保质期均为12个月,现场检查时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现场检查时发现大希地牌喜洋洋牛肉馅饼张贴价格签,标注零售价16.9元/袋。经计算5袋超过保质期的大希地牌喜洋洋牛肉馅饼的货值金额为84.5元。
1.没收违法所得叁元玖角;2.没收4袋超过保质期的大希地牌喜洋洋牛肉馅饼。
0.00元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5
2
伊市监处罚〔2025〕238号
经查明:2025年7月22日,当事人在伊春市伊美区某蔬菜批发摊,以20元/件的价格购买食用农产品辣妹子(辣椒)3件,共计约15斤,共计60元。当事人在购进食用农产品辣妹子(辣椒)时保存了进货票据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到货时对该批次食用农产品辣妹子(辣椒)进行了查验,确认了该批次食用农产品辣妹子(辣椒)外观无异样,并索取了该批次食用农产品辣妹子(辣椒)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在销售过程中,当事人对产品的外观进行了检查,未发现异样。由于该店每周四、周五为特惠日,该批次食用农产品辣妹子(辣椒)购进是为了作为促销产品进行销售,销售价格定为2.48元/斤。根据该公司电子台账记录显示,该批次食用农产品辣妹子(辣椒)共进货15斤,报损1.582斤,于2025年7月24日销售13.418斤,货值金额共计33.28元,因购进价格为60元,所以没有盈利额。该批次食用农产品辣妹子(辣椒)在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7月24日组织的监督抽检中,被检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8月2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签收后未提出异议及复检要求。当事人在得知所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辣妹子(辣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由于售出时间较长、数量较少,无法召回。食用农产品辣妹子(辣椒)被检出噻虫胺项目属于农药残留,在店内未发现相关农药。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的公示记录,当事人一年内未因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自然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抽检批次食用农产品辣妹子(辣椒)的供货商伊春市伊美区某蔬菜批发摊的供货票据、营业执照复印件、承诺达标合格证、机构调入明细单,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从伊春市伊美区某蔬菜批发摊购进抽检批次食用农产品辣妹子(辣椒)的事实,及进货数量、价款; 证据五,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批次食用农产品辣妹子(辣椒)的情况及相关证据的确认,并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 证据六,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HTRCJ202504073),《检验报告》(№:HTRCJ20250407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及送达回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证明抽样结果检验不合格并告知当事人抽检结果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内容以及食用农产品辣妹子(辣椒)的销售单价; 证据七,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了抽检时间以及抽样样品信息; 证据八,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资质,证明抽检机构和人员具备检验检测能力;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自查整改报告、召回计划、在伊春市悦鲜生商贸有限公司乌翠分公司门口张贴的召回通知照片1张、无法召回说明,证明当事人在案发后采取了减轻危害后果的措施并进行整改的情况。 证据十,国
当事人经营噻虫胺项目超标的食用农产品辣妹子(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免予当事人罚款,违法所得零元。
0.00元
-
2025-10-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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