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福海利明建筑用砂石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平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403352555237Q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王家山镇大营水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自然资执罚﹝2025﹞35号
2019年5月,白银福海利明建筑用砂石厂未经批准在平川区王家山镇大营水村占地建设办公室。
没收958平方米地上建(构)筑物,罚款3836元(采矿用地按照每平方米4元处罚)。
3836.00元
白银市自然资源局平川分局
2025-04-17
2
白环(平)罚﹝2024﹞9号
2024年9月5日,白银市生态环境局平川分局执法人员对白银福海利明建筑用砂石厂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单位正在生产,厂区西侧露天堆放废料15000余吨,其中10000余吨废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现场有扬尘。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应用“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裁量计算器”计算,情节:存贮量:200立方米以上的;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部分落实密闭/设施/措施。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万壹仟元整(61000.00元)。
61000.00元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平川分局
2024-1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