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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五棵树镇刘大军快餐厅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2MA17467E26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五棵树镇华盛小区道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处罚〔2026〕249号
经查,榆树市五棵树镇刘大军快餐厅,负责人刘大军,于2019年4月10日取得营业执照,该老年公寓位于榆树市五棵树镇,经营面积100平。2025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王义磊、单宇虹对榆树市五棵树镇刘大军快餐厅进行日常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落实食品用具消毒制度,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其违法行为。2026年4月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依旧未按规定落实食品用具消毒制度,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2025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王义磊、单宇虹对榆树市五棵树镇刘大军快餐厅进行日常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落实食品用具消毒制度,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其违法行为。2026年4月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依旧未按规定落实食品用具消毒制度,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构成了未执行食品用具消毒制度逾期未整改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秉承过罚相当原则,建议减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3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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