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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求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斯涵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7MA297FDE5Q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山海大道39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07
(2026)浙03民终1836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曾**,温州求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温州言灵贸易有限公司
张**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11-28
(2025)浙0381民初15347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张**
曾**,温州求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
3
2025-10-20
(2025)浙03民初892号
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海宁市喆雅服饰有限公司
陈**,陈**,朱**,陈**,苍南县求圣服装店,浙江言灵贸易有限公司,温州求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曾**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9-28
(2025)浙0782民初26668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张**
温州求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义乌市沐阳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5
2025-09-23
(2025)浙0782民初26668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张**
温州求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义乌市沐阳日用品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6
2025-09-02
(2025)浙03民初892号
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海宁市喆雅服饰有限公司
温州求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言灵贸易有限公司,曾**,苍南县求圣服装店,陈**,朱**,陈**,陈**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5-08-13
(2025)浙0782民初26668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张**
义乌市沐阳日用品有限公司,温州求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8
2025-08-06
(2025)浙0782民初26668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张**
温州求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义乌市沐阳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9
2024-05-30
(2024)浙0381民初4672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兔子和他的朋友们(北京)文化有限公司
温州求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市监处罚﹝2023﹞1324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2年(具体时间不详),当事人从温州(具体供货商信息不详)以90元/件的价格购进该产品120、130、140码各1件,150码6件、160码7件、170码3件,共19件,而后在淘宝平台上的“优米佐韩童装企业店”店铺进行销售。截止案发止以158元/件的价格全部售出,包括120、130、140码各1件,150码6件、160码7件、170码3件,共19件。现已无库存。另查明:当事人共售出不符合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的服装2件,单价158元/件。故本案货值为316元,违法所得316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之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违法所得316元,并处以罚款632元(即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共计948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2.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