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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龙潭区家家乐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03MA16YQHC7W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汉阳街阳城家园2号楼0001001号网点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5-10-21
2015-10-21
(2015)龙民二初字第3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与吉林市龙潭区家家乐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5-10-21
2015-10-21
(2015)龙民二初字第3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与吉林市龙潭区家家乐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食处罚〔2023〕0300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4日从吉林市佐佳特产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购进涉案批次山楂配制酒2箱,进价52元/箱,每箱6瓶,于2022年8月23日从吉林市佐佳特产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购进涉案批次山楂配制酒1箱,进价52元/箱,每箱6瓶,于2022年11月29日从吉林市佐佳特产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购进涉案批次山楂配制酒2箱,进价52元/箱,每箱6瓶,共计购进30瓶,销售价格12元/瓶,有1瓶进货时损耗,6瓶因保质期临近,于2023年3月28日与吉林市佐佳特产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换货,换为(生产批次为2023-01-12)的山楂配制酒,其余23瓶至案发已全部售出,无库存。当事人接到涉案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后,对涉案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由于上述涉案批次产品售完时间较长,没有消费者退货。经计算,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88元,当事人进货时向涉案批次产品供应商索要了资质证明材料、进货凭证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如实记录进货查验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3年4月14日,办案机构接到案件线索,该线索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山楂配制酒(批次2021-12-03)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4月17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4日从吉林市佐佳特产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购进涉案批次山楂配制酒2箱,进价52元/箱,每箱6瓶,于2022年8月23日从吉林市佐佳特产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购进涉案批次山楂配制酒1箱,进价52元/箱,每箱6瓶,于2022年11月29日从吉林市佐佳特产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购进涉案批次山楂配制酒2箱,进价52元/箱,每箱6瓶,共计购进30瓶,销售价格12元/瓶,有1瓶进货时损耗,6瓶因保质期临近,于2023年3月28日与吉林市佐佳特产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换货,换为(生产批次为2023-01-12)的山楂配制酒,其余23瓶至案发已全部售出,无库存。经计算,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28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涉嫌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但鉴于当事人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履行了本法所规定的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2023年5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吉市市监罚告〔2023〕03007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办案人员:修杨、周秀贵 分局负责人:李欧 2023年6月12日
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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