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奥众盈汽车配件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0MA7GHMGH8K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汽车开发区正阳街85号308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处罚〔2025〕296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注册于2022年02月22日,经营场所:长春市汽车开发区正阳街85号308室,经营范围: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润滑油零售;轮胎销售等。
2025年10月,当事人为盈利,在明知其所销售商品上的商标图形与奥迪股份公司所注册的“”商标图形相同。仍购进印有“”商标标识的商品,购销情况如下:
1.印有“”商标标识的前保险杠共计86根,购进单价300.00元/根,销售单价600.00元/根。截至案发时止,未销售。
2.印有“”商标标识的后保险共计33根,购进单价300.00元/根,销售单价600.00元/根。截至案发时止,销售1根。
3.印有“”商标标识的护板共计141个,购进单价50.00元/个,销售单价145.00元/个。截至案发时止,销售1个。
上述商品印有的“”商标图形与奥迪股份公司所注册的“”商标图形相同,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其购买的商品为奥迪股份公司所生产的商品。
综上,调查确定的销售金额共计745.00元,故本案违法所得共计395.00元,违法经营额共计为91845.00元。案涉产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侵犯其注册商标权产品。
另据了解,“”商标经奥迪股份公司注册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注册证号为第8567229号,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8月28日至2024年8月27日止,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1年8月27日;注册证号为第8567227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08月21日至2021年08月20日止,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1年08月20日。
2025年10月,当事人为盈利,在明知其所销售商品上的商标图形与奥迪股份公司所注册的“”商标图形相同。仍购进印有“”商标标识的商品,购销情况如下:1.印有“”商标标识的前保险杠共计86根,购进单价300.00元/根,销售单价600.00元/根。截至案发时止,未销售。2.印有“”商标标识的后保险杠共计33根,购进单价300.00元/根,销售单价600.00元/根。截至案发时止,销售1根。3.印有“”商标标识的护板共计141个,购进单价50.00元/个,销售单价145.00元/个。截至案发时止,销售1个。上述商品印有的“”商标图形与奥迪股份公司所注册的“”商标图形相同,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其购买的商品为奥迪股份公司所生产的商品。综上,调查确定的销售金额共计745.00元,故本案违法所得共计395.00元,违法经营额共计为91845.00元。案涉产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侵犯其注册商标权产品。 当事人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销售金额较少,违法情节较轻,危害性较小,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十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裁量标准规定,本局认为,对当事人处91845.00元罚款较为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91845.00元罚款。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印有“”商标标识的前保险杠共计86根;没收印有“”商标标识的后保险杠共计32根;没收印有“”商标标识的护板共计140个;2.没收违法所得395.00元;3.罚款人民币91845.00元;以上罚没共计92240.00元。
当否,请批示。
91845.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5-12-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