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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杭州大自然纸质餐具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月松注册资本:36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17044318530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联合路631弄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17
(2024)浙0481民诉前调6038号
追偿权纠纷
海宁市百合洁品有限公司
海宁市杭州大自然纸质餐具有限公司,夏**
海宁市人民法院
2
2020-12-25
(2020)浙0481民初72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新发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夏**,徐**,林**,海宁市杭州大自然纸质餐具有限公司,王**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
3
2020-11-03
(2020)浙0481破15号
申请破产清算
陶**
海宁市杭州大自然纸质餐具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4
2020-08-07
(2020)浙0481民初383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宁市杭州大自然纸质餐具有限公司,海宁市百合洁品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5
2020-08-07
(2020)浙0481民初383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王**,朱*,海宁市百合洁品有限公司,海宁市杭州大自然纸质餐具有限公司,冯**,夏**,夏**
海宁市人民法院
6
2020-08-06
(2020)浙0521民初24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宗盛纸业有限公司
王**,海宁市杭州大自然纸质餐具有限公司
德清县人民法院
7
2020-07-28
(2020)浙0481民初3371号
追偿权纠纷
海宁嘉丰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海宁市杭州大自然纸质餐具有限公司,王**,夏**,夏**
海宁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17
2021-02-26
(2020)浙0521执1871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浙江宗盛纸业有限公司、海宁市杭州大自然纸质餐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3-01
2020-12-30
(2020)浙0481民初72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新发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海宁市杭州大自然纸质餐具有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55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12-31
2020-08-14
(2020)浙0482执851号之一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嘉兴市恒辉彩印有限公司、海宁市杭州大自然纸质餐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12-17
2020-07-24
(2020)浙0481执1956号之一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陶**、海宁市杭州大自然纸质餐具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12-16
2020-10-10
(2020)浙0411执1578号之一
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浙江锦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原嘉兴锦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宁市杭州大自然纸质餐具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12-09
2020-08-27
(2020)浙0424执1423号之二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海盐天三彩盒包装有限公司、海宁市杭州大自然纸质餐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11-27
2020-10-13
(2020)浙0482民初303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新发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海宁市杭州大自然纸质餐具有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10-09
2020-08-21
(2020)浙0481民初3833号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宁市杭州大自然纸质餐具有限公司、海宁市百合洁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26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20-08-26
2020-08-06
(2020)浙0521民初24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宗盛纸业有限公司与海宁市杭州大自然纸质餐具有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64067.80元
民事案件
10
2020-08-03
2020-07-21
(2020)浙0481破申16号
陶**、海宁市杭州大自然纸质餐具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处罚〔2024〕17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1998年06月11日经核准登记注册,当事人自2021年9月起未申报纳税,2022年未报送年度报告。2023年9月1日,经调查,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联合路631弄6号未发现经营迹象。
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当理由超正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属于开业后自行停业超过法定期限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01
2022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2-07-01
2021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1-07-01
2020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