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德源能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光忠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023287722743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长春中路街道天津北路320号天河生活广场A栋802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11
(2024)新7101民初1893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阜康市众德源商贸有限公司
托克逊县新新望布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2
2024-08-27
(2024)新2302民初1580号
执行异议之诉
阜康市众德源商贸有限公司
杨**
阜康市人民法院
3
2023-12-11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阜康市众德源商贸有限公司
刘*,高**,青河中能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
阜康市人民法院
4
2020-04-27
(2020)新2302民初1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阜康市众德源商贸有限公司
青河中能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人民法院
5
2020-04-13
(2020)新2302民初1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阜康市众德源商贸有限公司
青河中能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阜康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7-12
(2020)新2302执803号
执行异议之诉
阜康市众德源商贸有限公司
高**,杨**,刘*,青河中能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阜康市人民法院
2
2024-05-08
(2023)新2302执监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阜康市众德源商贸有限公司
青河中能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刘*
执行文书、拍卖
阜康市人民法院
3
2023-11-07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阜康市众德源商贸有限公司
高丕卓,青河中能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开庭传票
阜康市人民法院
4
2023-09-14
(2020)新2302执803号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阜康市众德源商贸有限公司
高丕卓,青河中能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阜康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24
2023-08-17
(2023)新71民辖终11号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托克逊县新新望布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阜康市众德源商贸有限公司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2
2022-09-22
2022-09-19
(2022)新2302执恢1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阜康市众德源商贸有限公司、青河中能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4-01
2022-02-22
(2021)新2325民初46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阜康市众德源商贸有限公司、昌吉市正和汇通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4647.15元
民事案件
4
2020-11-27
2020-11-20
(2020)新2302执803号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阜康市众德源商贸有限公司与青河中能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06-05
2020-05-06
(2020)新2302民初145号
阜康市众德源商贸有限公司与青河中能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97853.98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州税稽罚(2025)30号
1.增值税 根据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公司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你公司采用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中化易捷公司开具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500183130,发票号码02145525-02145536、02162103-02162105,金额1,314,186.11元,税额118,276.74元,价税合计1,432,462.85元。你公司接收上述发票并已全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019年至2020年期间,你公司通过银行账户向中化易捷公司转账1,185,267.65元,经中间人回流至你公司1,149,709.6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019年10月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97,866.13元,2020年2月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20,410.61元。应补缴2019年10月增值税97,866.13元,2020年2月增值税20,410.61元,合计118,276.74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公司因少申报缴纳2019年10月增值税97,866.13元,2020年2月增值税20,410.61元。造成少申报缴纳2019年10月、2020年2月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63278.06元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