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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名宴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孔天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2302MACH87EC4T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赤壁市赤马港街道河北大道207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壁市监处罚〔2026〕30号
经查实:当事人利用赤壁市河北大道207号的经营场所,于2023年5月8日经登记注册,取得了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主体资质,并于当年8月中旬开始从事餐饮经营,在经营期间,当事人于2023年9月11日取得了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大型)、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的食品经营许可。日常当事人提供的餐饮服务主要是承接宴席。 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2025年度餐饮行业肉类制品违法违规专项执法检查时,于8月20日依职权对当事人开展餐饮服务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经现场检查、核实,当事人存在: 1.未经许可从事了冷食类食品制售。其提供餐饮服务时加工制作有捞汁墨鱼仔、香菜拌牛肉、红油猪耳等冷食类食品。其店菜单上也标注有精美凉菜、三文鱼刺身拼生食类等食品; 2.未按规定执行食品进货查验。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了当事人购进供餐饮加工用来源于西班牙、生产日期2025.01.20、生产批号:2250401的冷冻猪耳,现场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者的经营资质证明和食品进口海关检验检疫证明; 3.在提供餐饮服务时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风险控制要求。检查发现当事人自设有2个食品冷冻专用库房,库房内贮存的熟制荤类食品和冷冻预包装食品混存混放,未按规定进行分类分区、并做到离地隔墙各10公分的要求,且大量预熟制的猪肉类食品用长方形不锈盘和圆形不锈钢碗盛装,盛装熟食的盘和碗在未加盖或者用保鲜膜进行无污染覆盖的情况下相互叠码,容器的外部与熟制食品直接接触,存在交叉污染的可能。 对检查发现的上述违法行为,本局向当事人依法下达了赤壁市监责改【2025】A-28号《责令改下通知书》和赤壁市监当罚【2025】A-28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在2025年8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5年10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餐饮服务情况进行了复查。本次检查仍发现: 1.当事人加工制作有凉拌鱼皮、葱油鸡等冷荤类食品,且其当天承接的中餐宴席提供的菜单中有酸辣鱼皮、大刀猪耳、葱油鸡等冷荤类菜品,但当事人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项目仍为热食类食品制售,无冷食类食品经营的许可; 2.当事人购进有2025/10/07生产日期的“我当王也”手抓扇子骨、2025/08/20生产日期的“粮安天下”鲜肥肠、2025/09/01生产日期的“精选水煮汉虾”、进口2025/7/15生产日期的冷冻墨鱼仔、2025/08/18生产日期的“阿真”泡淑鱼皮等供餐饮加工用5个品种的冷冻预包装食品。现场当事人不能提供这5个品牌采购批次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提供制售的冷食类食品未单独建立结算记录台账,但据当事人供述,其餐饮店自经营开始至查获时止,通过承接宴席提供制售的冷食类食品经营额有800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冷荤类食品制售,且经营额未超过一万元的行为,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鄂市监法规【2023】7号)第十七条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 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5000元)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食品进货查验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鄂市监法规【2023】7号)第十七条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 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罚款壹仟元(¥:1000元)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本局合并处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陆仟元(¥:6000元)的行政处罚。
6000.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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