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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隆之运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春荣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900MAC54R6H60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金水湾小区3号楼5单元负1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4﹞2064号
经查,2024年4月5日,该药店委托人马晓龙(吴银山女婿)自述其忙家里事情,“左氧氟沙星胶囊”为店内营业员销售,执业药师当时也忽略了处方问题,从而未凭处方将处方药“左氧氟沙星胶囊”销售给顾客。2024年4月15日,委托人马晓龙自述因该药店为其亲属帮忙销售药品,其亲属不知道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执业药师也忽略了处方问题,因此未凭处方将处方药“氧氟沙星滴眼液”销售给顾客。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该药房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人吴银山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 2.2024年04月05日、2024年04月16日的《现场笔录》2份,证明该药房正在营业中,执法人员对七台河市隆之运大药房的现场检查情况。 3.对七台河市隆之运大药房店长马晓龙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药店2024年04月05日、2024年04月15日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情况。 4.七台河市隆之运大药房法定代表人吴银山的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七台河市隆之运大药房店长马晓龙负责本案相关事宜。 5.“左氧氟沙星胶囊”、“氧氟沙星滴眼液”药品外包装照片及随货同行单照片各1份,证明上述两种药品为该药店经营且购进渠道合法。6.2024年4月5日、2024年4月15日计算机系统销售记录照片2份;处方系统照片2份,证明该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7.我局执法人员电子版执法证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8.执法过程录像视频、门面照片、现场照片,证明执法和调查取证过程。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字或者盖章认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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