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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福县洋溪顺发烟花爆竹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树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60829MAD4PT5793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吉安市安福县洋溪镇店背村一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6〕38号
2026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安福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印发的《安福县岁末年初烟花爆竹“打非治违”行动方案》文件要求,依法对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经营地址(含仓库)待销的一款组合烟花(产品名称:富贵吉祥,规格型号:组合烟花 单筒药量:10g 80型)进行监督抽查。2月10日经依法委托具备检验资质的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按GB19593-2015、GB24426-2015、GB10631-2013标准检测,该组合烟花的结构和材质项目(筒体之间有隔板)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安市监检验结[2026]6号)和《检验报告》(JZV20260205005)并依法告知当事人可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当事人现场表示认可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同批次“富贵吉祥”组合烟花库存7件(含2件封样,5件库存),经请示局领导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剩余同批次的抽检不合格“富贵吉祥”组合烟花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2026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其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及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进货票据等材料,同时向我局提交两张张贴召回公告的图片以及移交2箱追回的上述不合格批次“富贵吉祥”组合烟花并提供该退货票据,并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签字确认。 2026年3月23日,我局向宜春市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告知烟花抽检不合格的事宜,完成了溯源工作。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4日经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设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9MAD4PT5793,经营范围:烟花爆竹零售。2025年12月17日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赣)LS[2025]08528,有效期2025年12月18日至2027年12月17日。 经查明,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富贵吉祥”组合烟花是当事人于2026年1月14日从吉水县金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价格为66.5元/箱,销售价格为70元/箱,购进数量为48箱,其中已销售39箱(含追回的2箱),抽样2箱(以成本价购买),封样2箱,剩余库存5箱。综上:办案人员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及货值金额为3360元,违法所得136.5元。 当事人在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并留存进货单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等材料,主动张贴召回公告。截止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召回2箱不合格批次“富贵吉祥”组合烟花,我局未收到关于购买当事人所销售的不合格“富贵吉祥”组合烟花的消费者投诉反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烟花,并作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富贵吉祥”组合烟花(单筒药量:10g 80型)9箱; 2.没收违法所得129.50元; 3.处罚款6384元。
6384.00元
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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