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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贤县刘姐针织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香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1MA1A39826Y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集贤县福利镇福双路地下一层3区304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贤市监处罚〔2024〕10013号
经查明,斐乐商标注册证号为第8114257号,商标标识为“斐乐”,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注册人:满景(IP)有限公司。 当事人于2024年8月5日通过微信从哈尔滨南极大市场购进带“斐乐”商标袜子40双,每双1.5元,购进后带“斐乐”商标的袜子以2.5元/双销售,一共销售16双,违法所得共16元。当事人未取得商标持有人的授权并对辨认结果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情况及场所真实存在; 2.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带“斐乐”商标标识袜子的进销货情况及未取得商标持有人授权的事实; 3.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侵权产品情况及经营场所真实存在的事实; 4.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1张,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侵权产品已经被扣押。 5.当事人提供并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及经营者身份; 6.当事人提供进货台账2张,证明了当事人的的进货数量、价格、时间; 7.斐乐体育有限公司鉴定证明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假冒“斐乐”商标的商品的事实; 8.“斐乐”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商标持有人公司的营业执照、委托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斐乐”商标专用权情况及授权范围。
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销毁当事人侵权商品(见清单2408201号);2、没收违法所得16元;3、罚款500元,罚没共计:516元。
500.00元
-
2024-10-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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