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子敬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81757050851H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龙泉市剑池东路2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1
(2024)浙1181民初2330号
不当得利纠纷
龙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孙**,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西街头支行,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瓷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余**
龙泉市人民法院
2
2021-12-14
(2021)浙1181民初2452号
返还原物纠纷
龙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孙**
龙泉市人民法院
3
2019-02-20
(2019)浙1181民初5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龙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浙江龙泉鉴真陶瓷有限公司
龙泉市人民法院
4
2019-01-20
(2019)浙1181民初5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龙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浙江龙泉鉴真陶瓷有限公司
龙泉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1-02
不当得利纠纷
龙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余道生;胡启云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龙泉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14
2023-06-14
(2023)浙1181民初1009号
不当得利纠纷
龙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3-05
2019-02-22
(2019)浙1181民初5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龙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浙江龙泉鉴真陶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0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5-12-22
2015-12-22
(2015)丽龙民初字第625号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龙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巨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4﹞44号
主要违法事实:1.2023年11月19日,当事人销售未按要求标注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天然蜂蜜,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销售标签不符合要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2.2017年3月27日,当事人购进石斛玉露酒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2023年11月19日,当事人销售了上述未按要求标注食品标签信息的石斛玉露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于未按要求记录进货查验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和销售未按要求标注食品标签信息的食品的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1.对当事人销售未按食用农产品要求标注标签的天然蜂蜜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当事人同意,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扣押的天然蜂蜜进行监督销毁。2.对当事人未按要求记录石斛玉露酒进货查验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对当事人销售未按要求标注食品标签信息的石斛玉露酒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75元。3.没收扣押的石斛玉露酒(空瓶1瓶,未启封6瓶)。4.罚款人民币5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对当事人销售未按食用农产品要求标注标签的天然蜂蜜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当事人同意,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扣押的天然蜂蜜进行监督销毁。2.对当事人未按要求记录石斛玉露酒进货查验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对当事人销售未按要求标注食品标签信息的石斛玉露酒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75元。3.没收扣押的石斛玉露酒(空瓶1瓶,未启封6瓶)。4.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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