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品鑫新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汪品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4MA48YTLP4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汉川市汈东街道办事处西正街5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216号
本局认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建筑用钢化中空玻璃的违法行为,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按要求重新检测合格后,申请认证证书变更,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8
2
汉川市监处罚〔2025〕268号
本局认为:此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此违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规格型号为(5+12A+5)mm的建筑用(安全)中空玻璃;
2、没收违法所得450元;
3、罚款12150元。
1215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