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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太阳红肥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新成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7267390513247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司寨乡通村村火车站路口西邻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9-29
(2020)豫0726民初2229号
租赁合同纠纷
河南延津纺织有限公司
河南省太阳红肥业有限公司
延津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13
2020-10-15
(2020)豫0726民初2229号
租赁合同纠纷
河南延津纺织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太阳红肥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25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乡县市监处罚﹝2025﹞44号
2025年5月22日我局收到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A系统转办举报案件,报称新乡县古固寨镇前辛庄一农资店涉嫌销售伪劣复合肥。在调查该线索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复合肥是从河南省太阳红肥业有限公司购进,县局于2025年5月27日对河南省太阳红肥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复合肥进行立案调查。经核查,发现该案涉及人员多、金额大、范围广涉及三省十三县。为更好的办理此案,全力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搞清整个生产、销售链条,严厉打击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市局决定成立5.28复合肥案件专案组,抽调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新乡市公安局食药环森支队等单位民警及行政执法人员全力开展案件侦办工作。 2025年5月28日,专案组对河南省太阳红肥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及时控制该公司相关人员,查封、扣押3个仓库15个品种的复合肥,并委托河南省心连心化肥检测有限公司对河南省太阳红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5个品种的复合肥料进行监督抽检。同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成、车间主任李卫波和技术员王新学进行调查询问;经初步核实,该公司东仓库、西仓库和西侧大棚下,存放有群信、云峰大化、太阳红、富临门、聚金、忠农等品牌商标的复合肥3903袋,执法人员经请示主管领导后,对上述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其中,扣押涉案云峰大化花生肥788袋),目前涉案复合肥查封、扣押延期至2025年7月27日。 2025年6月3日河南省心连心化肥检测有限公司出具15份检验报告(具体见卷宗《检验报告》),其中,检测结果14个样品为:样品所检项目不符合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标准表1和包装容器上的标明值要求。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4日按程序送达15份检验结果,当事人认可该检验报告并签字确认,未提出复检要求。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实,当事人2025年4月底至2025年5月底开始生产销售涉案复合肥。 其中:1.生产标称群信?复合肥料(28-6-6、净含量:40kg),合格证显示生产日期是:2025年3月*日,实际生产日期2025年4月22日,该品种经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产品销售价格1600元/吨,当事人仓库存放1200袋(48吨)被我局查封。该产品货值金额76800元。 2.生产标称云峰大化?玉米肥分三个含量(含量分别为28-6-6、30-5-5、29-5-7),经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玉米肥销售价格1600元/吨。当事人称:这三个含量是2025年5月十几号生产的,实际是一批生产的,装到不同的包装袋里。 1)标称云峰大化?玉米肥(含量28-6-6、净含量:40kg)当事人仓库存放290袋(11.6吨)被我局查封,该产品货值金额18560元; 2)标称云峰大化?玉米肥(含量30-5-5、净含量:50kg)当事人仓库存放100袋(5吨)被我局查封,该产品货值金额8000元; 3)标称云峰大化?玉米肥(含量29-5-7、净含量:40kg)当事人仓库存放550袋(22吨),货值金额35200元。 以上三种不合格云峰大化玉米肥(共38.6吨)货值金额共计61760元。 3.当事人生产标称太阳红?玉米肥(含量28-6-6、净含量:40kg),分3种包装,其中: 1)标称河南省太阳红肥业有限公司 太阳红?玉米肥(28-6-6)合格证显示生产日期是:2025年4月20日,该品种经我局抽检检验结论为合格。 2)标称湖北粮田丰化肥有限公司,太阳红?复合肥料(28-6-6)合格证显示生产日期2025年3月8日,实际生产时间是2025年4月24日,该品种经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销售价格1600元/吨,当事人仓库存放170袋(6.8吨)被我局查封,该产品货值金额10880元。 3)标称云南群信肥业有限公司,太阳红?稳定性复合肥料(含量28-6-6、净含量:40kg)合格证显示生产日期2025年3月18日,实际生产时间是2025年4月24日,该品种经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销售价格1600元/吨,当事人仓库存放70袋(2.8吨)被我局查封,该产品货值金额4480元。 以上2种不合格的太阳红玉米肥(9.6吨)货值金额共计15360元。 4.当事人生产标称:云南群信肥业有限公司,太阳红?,花生肥(纯硫基.花生适用 18-18-9)净含量:50kg,合格证显示生产日期4月5日,实际生产时间是2025年5月3日,该产品经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销售价格:1800元/吨,当事人仓库存放120袋(6吨)被我局查封。该产品货值金额10800元。 5.当事人生产标称:湖北粮田丰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群信?复合肥料,(18-18-9、花生专用肥),净含量:40kg,合格证显示生产日期2025年4月10日,实际生产时间是2025年5月3日,该产品经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仓库存放10袋(0.4吨)货值金额720元。 6.当事人生产标称:云南磷海化肥有限公司,云峰大化?花生专用肥 纯硫酸钾(18-18-9),净含量:50kg,合格证显示生产日期4月6日,实际生产日期是2025年5月7日,该品种经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销售价格:1800元/吨,当事人仓库存放34吨被我局扣押。该产品货值金额61200元。 7.当事人生产标称:云南磷海化肥有限公司,云峰大化?纯硫基.花生适用(18-18-9),净含量:50kg,合格证显示生产日期2025年5月0日,实际生产日期是2025年5月6号生产,该产品经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销售价格:1800元/吨,当事人仓库存放13吨被我局查封,货值金额23400元。 8.当事人生产标称:云南磷海化肥有限公司,云峰大化?高端工艺.双效控释(29-5-7),净含量:40kg,合格证显示生产日期2025年4月3日,实际生产日期,2025年5月10日,该品种经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销售价格:1600元/吨,当事人仓库存放该产品245袋(9.8吨)被我局查封,货值金额15680元。 9.当事人2025年5月10日生产标称:湖北磷源肥业有限公司,富临门?,复合肥料18-18-9(高浓度硫酸钾),净含量:50kg,该品种经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称该品种为客户灌装产品,灌装数量:130袋(6.5吨),该产品包装为客户自行提供,销售价格:1700元/吨,当事人仓库存放该产品6.5吨成品被我局查封该产品货值金额11050元。 10.当事人2025年5月10日生产标称:标识山西中农聚金肥料有限公司,聚金?,复合肥料28-6-6(缓释 控释),净含量:40kg,生产数量130袋(5.2吨),经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产品包装为客户自行提供,并签订灌装合同,销售价格:1500元/吨,目前该产品5.2吨成品被我局查封该产品货值金额7800元。 11.当事人2025年5月27日生产标称:标识山东济南忠农化肥有限公司,忠农?,复合肥料30-5-5(缓释 控释),净含量:40kg,生产数量100袋(4吨),经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产品包装为客户自行提供,并签订灌装合同,销售价格:1500元/吨,目前该产品4吨成品被我局查封。该产品货值金额6000元。 经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成进行9次询问调查,确认当事人明知所生产的涉案复合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该企业生产不合格复合肥货值涉嫌金额290570元。 我局办理此案按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挂牌督办通知内容,充分利用检验机构技术优势,扎实固证,因该案涉案产品查封扣押时间截止日期为2025年7月27日,按照挂牌通知内容,强化行刑衔接,现场发现的其他19个品种的肥料(详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流向以及违法所得,及时移送公安,形成行政监管与刑事打击的有效衔接。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通知书(新市监指定【2025】2号),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笔录2份,证明我局依法对现场检查、抽检情况,以及《检验报告》送达情况; 3.当事人询问笔录9份,证明当事人的具体违法情形和涉案产品生产数量情况; 4.我局对河南省太阳红肥业有限公司员工李卫波和王新学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涉案产品都是按照李新成提供的配方生产复合肥的印证材料; 5.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生产许可情况和身份信息;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份,证明我局依法对涉案复合肥查封扣押情况; 7.我局对王斯朋、赵立爱、刘显勤、赵顺亮、胡生科、崔秀霞、于明枝、赵树森、赵彩凤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涉案复合肥都是在当事人处购买涉案复合肥的印证材料; 8.我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15份,证明我局按程序对当事人生产的涉案复合肥进行抽检情况; 9.河南心连心化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15份,证明涉案产品经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情况; 10.协助调查函23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复合肥的包装袋标识和商标进行核实的情况; 11.延津县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证明当事人近5年内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具体情况; 12.现场检查拍摄照片49张和视频(19分45秒)1段,证明我局检查时涉案企业现场概况和涉案产品存放情况以及抽检情况。
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复合肥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4.1.2中一般裁量等级“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3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涉案复合肥175.1吨;2.罚款人民币610197元。上缴国库。2.罚款人民币610197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为了获取更多利益,从而生产不合格复合肥冒充合格产品,该行为会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经济利益,造成重大产品质量事故隐患。因该案涉案金额较大,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建议本案及时移交公安。
610197.00元
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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