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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蒲州敏敏便利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蔡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3MAC6G6KC3H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雁荡东路259号铁投人才公寓2栋105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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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市监处罚〔2023〕244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于2023年4月16日从他人处购进烟草制品在其店内待售,同年4月18日被温州市烟草专卖局查获止,违法经营额24551元,尚未销售。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采取整改措施,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50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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