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咔丽滋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袁威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5MA1H93K84R | 所属地区:上海市 |
| 企业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寅路2041号4幢1楼158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2-03
(2023)鲁0702民初216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潍坊造字文化中心
河南麦客多食品有限公司,潍城区乐埠山盛家源商店,上海咔丽滋食品有限公司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奉处﹝2024﹞262024018920号
2024年7月8日,我局收到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咔丽滋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无蔗糖蛋糕不合格检测报告(No:SC20240200),2024年7月23日,我局收到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异议处理结果答复函,对当事人针对No:SC20240200检测报告的异议不予认可。上述材料载明,当事人上海咔丽滋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河南御味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并由海丰县公平镇景驰零食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食品“无蔗糖蛋糕”(散装称重),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12日,我局收到编号NO:YCCJ2407411的检验报告;2024年7月25日,我局收到编号NO:SJ20242944的检验报告;2024年8月8日,我局收到编号NO:2024-LT-22-05的检验报告;2024年8月14日局收到编号NO:DBJ2452010069025474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为进一步查明案情,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1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海咔丽滋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日委托河南御味园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3X7BRU8N)生产并采用直接发货的方式向终端零售经销商生产销售食品“小米蛋糕”(散装称重)和“无蔗糖蛋糕”(散装称重)。(一)2024年6月17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商品:无蔗糖蛋糕(散装称重),抽样单编号:DBJ24441500617130220ZX,抽样日期:2024-06-09,检验日期:2024年6月10日,生产日期:2024-05-25,被抽样单位:海丰县公平镇景驰零食店(个体工商户),标称生产者:河南御味园食品有限公司,样品数量:2.47kg,备样数量:0.664kg,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等19项。经抽样检验,上述被抽检的“无蔗糖蛋糕”(散装称重)“菌落总数”实测值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于7月12日向汕尾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异议,7月23日,汕尾市市场监管局对异议不认可。被抽检单位海丰县公平镇景驰零食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521MAD1X2JG97)为当事人产品经销商之一,被抽检的“无蔗糖蛋糕”(散装称重)由当事人委托该公司在其店内销售。涉案被抽检不合格的“无蔗糖蛋糕”(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4-05-25,由当事人委托河南御味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委托生产合同签订时间:2024年1月1日),共生产95箱,2.5kg/箱,共向经销商销售95箱,售价/经销商进货价:25元/箱。截至案发,涉案不合格“无蔗糖蛋糕”(散装称重)已全部销售,无库存,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2375元。案发后,当事人已立即停止生产被抽检不合格的“无蔗糖蛋糕”(散装称重)食品,并已发布召回公告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上述食品,且已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尚未成功召回相关涉案食品。(二)2024年7月15日,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商品:小米蛋糕(散装称重),抽样单编号:XBJ24532622717730095,抽样日期:2024-06-17,检验日期:
没收违法所得1.180000万元,罚款11.800000万元
118000.00元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