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万缘红食品经销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延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2MA7E6U7X16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桦甸市明桦街长胜街304号兰亭绅苑小区13号楼9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5】6号
经查,当事人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2024年11月04日,吉林省君证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受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叶橘进行抽检,2024年12月02日该公司出示的检验报告(No:SDC20242156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1月04日,吉林省君证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受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螺丝椒进行抽检,2024年12月02日该公司出示的检验报告(No:SDC202421560)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0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该批次叶橘在2024年11月02日购进了12斤,每斤价格3.5元,共计42元,该店已7.98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额共计95.76元,现已全部销售完毕,未能提供该批次叶橘的供货商资质证明和进货票据及检验合格证明。该批次螺丝椒在2024年11月03日购进了13斤,每斤价格3.75元,共计60元,该店已4.98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额共计64.74元,现已全部销售完毕,未能提供该批次螺丝椒的供货商资质证明和进货票据及检验合格证明。
接到报告之日起,桦甸市万缘红食品经销处立刻进行了召回措施,召回数量为0。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桦甸市万缘红食品经销处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未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60.5元;
3、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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