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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黄泽镇魏亚君商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魏亚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83MA29D588X6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黄泽镇溪南村湖头125号(住所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嵊市监处罚〔2024〕70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1日从嵊州市**贸易商行购进2箱“娃哈哈激活柑橘口味”,共计30瓶,进价为2.8元/瓶,进价总计为84元,销售价为4元/瓶;于2023年12月15日从嵊州市***食品商行一起购进5箱“农夫山泉苏打天然水饮品白桃风味”与“农夫山泉苏打天然水饮品日向夏橘风味”,共计75瓶,其中“农夫山泉苏打天然水饮品白桃风味”数量为30瓶,“农夫山泉苏打天然水饮品日向夏橘风味”数量为45瓶,进价均为3元/瓶,进价总计为225元,销售价为4元/瓶。2024年11月8日,当事人向举报人销售了一瓶超过保质期的“娃哈哈激活柑橘口味”(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7日,保质期为12个月,售价为4元/瓶,)。2024年1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查获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待售的上述三款食品(3瓶“娃哈哈激活柑橘口味”、2瓶“农夫山泉苏打天然水饮品日向夏橘风味”、1瓶“农夫山泉苏打天然水饮品白桃风味”),并依法予以扣押。根据当事人提供上述批次食品的进货票据等凭证,确认其进货数量、进货价格、销售利润,因当事人未做好销售记录工作,无法确认上述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数量,故仅以销售给举报人的数量计违法所得。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4元,违法所得为1.2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因当事人曾在一年内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有从重处罚情节,故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3瓶“娃哈哈激活柑橘口味”、2瓶“农夫山泉苏打天然水饮品日向夏橘风味”、1瓶“农夫山泉苏打天然水饮品白桃风味”;2.没收违法所得1.2元;3.罚款895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8951.2元
8950.00元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7
2
嵊市监处罚〔2024〕39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16日从嵊州市恒大食品批发部购进20包“天虹欣秀中式火鸡面”,进价为0.7元/包,于2024年1月15日从嵊州市盛新食品有限公司购进30包“康师傅香爆脆(烤羊肉味)”,进价为0.75元/包,2024年6月21日,当事人向投诉人销售了一包超过保质期的“天虹欣秀中式火鸡面”(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25日,保质期为6个月,售价为1元/包,)及一包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香爆脆(烤羊肉味)”(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26日,保质期为6个月,售价为1元/包,)。2023年6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查获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待售的上述两款食品(6包“天虹欣秀中式火鸡面”、2包“康师傅香爆脆(烤羊肉味)”),并依法予以扣押。根据当事人提供上述批次两款食品的进货票据等凭证,确认其进货数量、进货价格、销售利润,因当事人未做好销售记录工作,无法确认上述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数量,故仅以销售给投诉人的数量计违法所得。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8元,违法所得为0.55元。 另查明: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08月02日,许可证有效期过期后,当事人未延续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也未办理相应的登记证,继续在店内开展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等食品经营行为。当事人的食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约为40平方米,符合《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中小食杂店的认定条件。
本局认为:(一)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因当事人符合浙江省关于小食杂店的认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故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6包“天虹欣秀中式火鸡面”、2包“康师傅香爆脆(烤羊肉味); 2.没收违法所得0.55元 3.罚款6500元。 (二)当事人未取得相应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符合浙江省关于小食杂店的认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故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200元。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6包“天虹欣秀中式火鸡面”、2包“康师傅香爆脆(烤羊肉味); 2.没收违法所得0.55元 3.罚款67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6700.55元。
6700.00元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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