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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自治县罗场乡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田宏波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625MAAJQQQQ3L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罗场乡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07
(2024)黔0625民初2473号
合伙合同纠纷
代**,曾**,代**,赵**,赵**,代**,代**,曾**,陈**,赵**
印江自治县罗场乡加油站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印市监处罚﹝2026﹞49号
现查明,印江自治县罗场乡加油站于2018年建站并开始营业,投资人是田宏波,实际由吴成林负责管理。田宏波与吴成林是合伙人,田宏波负责办理手续,建站的资金由两人共同出资。 当事人负责人称于2026年2月22日发现2号加油枪、3号加油枪所在的两台燃油加油机加不出油了,当日晚上打电话叫维修人员吴成勇到罗场乡加油站进行维修,该维修人员没有维修资质及加油机生产单位的授权或委托,两台加油机铅封是被该维修人员在维修过程中破坏的。两台加油机维修好后于2026年2月23日开始使用,当事人在维修加油机之前未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备。以上两台加油机的有效检定日期是2026年3月2日,当事人于2026年3月4日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业务管理系统上申请加油机开展检定。经计算,从2026年2月23日至2026年3月10日,2号加油枪的柴油销售额为24865.00元,3号加油枪的汽油销售额15146.00元。 综上,当事人不能提供铅封被破坏的两台加油机所在的2号加油枪、3号加油枪2026年2月23日至2026年3月10日期间的纳税证明,故以该加油站2号加油枪、3号加油枪2026年2月23日至2026年3月10日的全部营业额计算为违法所得,该案违法所得为24865.00元+15146.00元=40011.00元。
当事人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00)。 当事人擅自破坏加油机铅封器具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 第 6 页 共 4 页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万零壹拾壹圆(¥40011.00元);2、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肆万壹仟零壹拾壹圆(¥40511.00元)。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万零壹拾壹圆(¥40011.00元);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圆整(¥1000.00)。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肆万贰仟伍佰壹拾壹圆(¥41011.00元)。
2000.00元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