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食在行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金明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85MABPGQ4E87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庆仙路267号(3幢四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27
(2026)浙0192民初2673号
产品责任纠纷
沈*
杭州食在行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市互联网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市监处罚﹝2025﹞436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2年6月成立,主要从事食品生产和销售,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净含量380g/罐、固形物≥60%,生产日期为2025-09-22的泰式凤爪,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抽检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结果无异议。当事人从马鞍山市**食品有限公司处以19元/斤的价格购进干冻凤爪原料,经解冻、煮熟、清洗、晾干、腌渍、检验、销售。截止案发,当事人售出的货值金额2000元,因当事人生产每罐泰式凤爪的成本无法核算(固形物≥60%无法明确具体占比),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经营菌落总数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决定处罚款50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经营菌落总数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决定处罚款50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500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4
2
杭临市监处罚﹝2023﹞259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成立,主要从事食品生产和销售。当事人2023年4月13日生产的泰式凤爪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0.075g/kg,实测值0.107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泰式凤爪的配料“剁椒”中含有山梨酸钾,根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3.4.1中“d)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的规定,当事人使用剁椒带入泰式凤爪中的山梨酸钾(0.107g/kg)已高于直接将其添加到泰式凤爪(熟肉制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0.075g/kg),不符合带入原则。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泰式凤爪产品125罐(留样5罐),成本价格为16元/罐,并以20元/罐的价格于生产当天出厂销售完毕,且无法提供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召回涉案泰式凤爪产品53罐,均已自行销毁。违法所得268元,货值金额240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对生产的食品进行出厂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与警告;当事人生产经营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超过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68元,并处罚款30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268元;三、罚款30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对生产的食品进行出厂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与警告;当事人生产经营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超过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68元,并处罚款30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268元;三、罚款30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300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