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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樽品烟酒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蒋明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7MA5URDPM5B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大道76号附2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九龙坡市监处字(2025)486号
经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樽品烟酒商行于2017年9月18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RDPM5B,法定代表人姓名:蒋明峰,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大道76号附21号,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卷烟、雪茄烟。 当事人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从私人手中回收上述白酒,回收价格分别为剑南春300元/瓶,五粮液1618 800元/瓶,五粮液800元/瓶,习酒窖藏1988 400元/瓶,共计花费5200元。回收的上述白酒均为销售。 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违法持续时间6个月。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2瓶五粮液、2瓶五粮液1618鉴定,该批酒属假冒其公司生产的五粮液产品,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上述4瓶剑南春酒鉴定,辨认样品不是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了其公司“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2瓶习酒窖藏1988鉴定,送辨样品与其公司出厂包装不符,不是其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当事人销售价格为剑南春酒549元/瓶,五粮液1618 1199元/瓶,五粮液1199元/瓶,习酒窖藏1988 650元/瓶。因上述产品均为销售,故认定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商标是宜宾五粮液酒厂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注册号为第160922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6类,注册有效期限自1993年3月1日至2003年2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3年2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3年3月2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60922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商标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注册号为第1207092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注册有效期限自1998年9月14日至2008年9月13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3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6月6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于2004年5月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207092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商标是四川省绵竹剑南春酒厂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注册号为第1047165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注册有效期限自1997年7月7日至2007年7月6日。1999年1月5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剑南春”商标为驰名商标。 “”商标是贵州茅台厂(集团)习酒有限公司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注册号为第9000975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1月14日至2022年1月13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2年1月13日。 宜宾五粮液酒厂、四川省绵竹剑南春酒厂、四川省绵竹剑南春酒厂、贵州茅台厂(集团)习酒有限公司有权对有关主管机关查扣的涉嫌侵权产品进行样品收集并送交公司进行检测和真伪鉴定,授权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至2025年6月30日。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罚款,责令消除影响
2000.00元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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