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祁县腾达液化气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孟杰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72775151829X0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中市祁县大运路(高城段)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10-18
2016-10-18
(2011)祁执字第3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祁县腾达液化气站与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6-10-18
2016-10-18
(2016)晋0727执恢7号
民间借贷纠纷
祁县腾达液化气站与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祁市监处罚﹝2025﹞13号
2025年1月2日,执法人员通过对祁县腾达液化气站的技术负责人郭宝林所做的询问笔录内容了解到:1.2024年11月25日,气站共充装气瓶13个。2.当事人对13个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装时对气瓶充装前后进行了检查并记录了纸质版《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记录》;3.当事人未将“2024年11月25日”13个液化石油气瓶充装信息上传到“晋中气瓶质量追溯信息系统”;4.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孟杰身份证复印件、该气站技术负责人郭宝林的身份证复印件。
当事人祁县腾达液化气站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行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0000.00元
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7
2
祁市监处罚﹝2025﹞8号
2025年1月2日,我队接到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股的案件线索移交表,表中显示2024年10月17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有限公司对祁县腾达液化气站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0日出具了编号为“YC24110255”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C3+C4)烃类组分(体积分数),蒸气压(37.8C)项目不符合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商品丙丁烷混合物标准要求,依据《山西省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并于2024年11月14日出具了《产品质量改进建议书》。当事人收到报告后提出异议要求复检,于2024年12月11日将样品送达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经检验,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于2024年12月13日出具了编号为“YW2024EII0145”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检验,该委托样品所检委托项目组分不符合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商品丙丁烷混合物)技术要求的规定,综合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月2日,执法人员对祁县腾达液化石油气站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看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与《燃气经营许可证》并送达了报告编号为“YW2024EII0145”的《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2025年1月8日,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得知,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是2024年10月17日从山西蓝火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每公斤4.5871559633028元购进的,总购进了600公斤,销售价格为每公斤6元,已全部销售完毕。2025年1月2日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祁县腾达液化石油气站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1月10日,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
罚款3600元人民币,没收违法所得600元人民币,罚没款总计4200元人民币。
3600.00元
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3
3
祁消行罚决字﹝2023﹞第0125号
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给予祁县腾达液化气站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祁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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