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姜卫国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谊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11MA6KNXGT0C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官渡古镇二期A-1-3-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7-05
(2023)冀0803民初9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
昆明市官渡区姜卫国副食店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官处罚〔2025〕204号
经查,一、当事人于2017年6月3日开始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广福路官渡古镇二期C-1-1-1号商铺从事预包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销售。2025年1月9日,当事人以每公斤108元的价格由昆明洁芹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风干猪肉”5公斤,然后用自己由网上购买的100个“风干牦牛肉”包装袋在其经营场所进行包装后准备进行销售,在制作过程中被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其产品“风干牦牛肉”包装上标注产品名称为:“牛肉干”,主要配料为:“牦牛腿肉”等信息,而该产品实际是“风干猪肉”。现场查获包装好的“风干牦牛肉”23袋、“风干猪肉”5袋及“风干牦牛肉”包装袋77个。至2025年1月23日查获时止,当事人并未标明商品销售价格进行销售,而是准备装好袋后,按照市场上“风干牦牛肉”的价格进行销售,故商品购进金额共计540元。因商品尚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现场提供了“风干猪肉”的进货票据、产品检验报告和生产厂家资质,但检验报告并非同批次产品。二、另查明,当事人自2024年12月20日开始在自己的经营场所进行自制饮品的制售,由市场上购得水果后,现场榨取果汁,调制后以每杯1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但并未按规定标明所售商品价格。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只是预包装食品销售,并无自制饮品制售,至查获时至,当事人共计销售102杯,货值金额共1530元,违法所得1530元。三、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柜台上有散装食品“麻辣菌菇”50瓶在销售,产品上无任何标签,据当事人陈述,该批商品是2024年12月15日以每瓶12元价格向邹大爽食品(云南)有限公司购进,准备以每瓶1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商品货值金额1200元,至查获时止,尚未销售,后期,当事人对上述散装食品加注了标签,违法行为已改正。四、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未按规定查验该产品相关合格证明材料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七)项的规定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官市监当处字【2025】0004943号,要求当事人改正上述存在问题,给予警告,截止2025年2月1日,执法人员对责令改正情况进行复检时,当事人仍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改正上述问题。
一、对当事人以虚假宣传方式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并作以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20000元。
二、对当事人未经变更许可事项提供自制饮品和冷食类食品的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三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530元;
2、没收“榨汁机”一台;
3、罚款50000元。
三、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1500元。
四、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销货查验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78030元
76500.00元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