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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鹤顶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建芬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253370460047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元和街道商贸物流城一期根雕石艺市场20幢204-20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2
(2025)浙1125民初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义乌市含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云和分公司
云和县鹤顶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云和县人民法院
2
2025-02-12
(2025)浙1125民初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义乌市含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云和分公司
云和县鹤顶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云和县人民法院
3
2020-01-09
(2019)浙1125民初1612号
物权保护纠纷
浙江恒盛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
云和县鹤顶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云和县人民法院
4
2019-04-24
(2019)浙1125民初47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云和县鹤顶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云和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7-22
2019-04-19
(2019)浙1125民初47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义乌市众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云和县鹤顶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处罚﹝2024﹞69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月19日,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人的一份实名举报信,称云和县鹤顶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一款商品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根据举报信息,执法人员前往云和县鹤顶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承认存在营养素参考值%存在标注错误的情况。<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生产销售的该款食品标签不符合GB7718-2011<spanclass="cbz">《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span>:“3.1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的规定,属于销售标签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案件调查工作,并积极开展不合格标签食品的召回工作,根据<spanclass="cbz">《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span>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60元;2、罚款5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在生产销售的该款食品标签不符合GB7718-2011<spanclass="cbz">《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span>:“3.1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的规定,属于销售标签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案件调查工作,并积极开展不合格标签食品的召回工作,根据<spanclass="cbz">《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span>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60元;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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