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万德隆购物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21MABU412B1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随州市随县厉山镇神农大道16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3〕170号
现查明:2023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超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工作人员刘某均无法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本局遂于当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随县市监责改〔2023〕111号),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3年7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刘某均仍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