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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区彩凯水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福琼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802MA6P3NMC8T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园丁路11号寨农贸市场C栋C2-2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普思处罚〔2025〕129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5年3月12日从普洱市思茅区五一水果批发市场水果店铺购进龙眼5kg进行销售,进货单价 17.00元/kg,支付货款85.00元;2025年3月13日我局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到思茅区彩凯水果店内随机对摆售的2025年3月12日购进的龙眼抽样5kg,其中抽样数量2.5kg,备样数量2.5kg,并现场封存抽样、备样送检样品;2025年4月1日,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QG202402980),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C202503359)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根据上述检验结论,依法认定当事销售的该批龙眼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购进的该批5kg龙眼全部已被抽签单位购买,销售单价是25.00元/kg, 销售额是125.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有违法所得:125.00元,2、罚款:400.00元,合计:525.00元。
400.00元
思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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