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剑河县江北汇鑫购物配送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兰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29MAAK9ETU0F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仰阿莎街道江北岸滨江花园3栋2单元负一楼B180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剑市监处[2023]58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份从剑河县大家旺商贸行以进价0.35元/包、销售价0.5元/包的价格进得株洲市小闲嘴食品有限公司2023/01/03生产、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32克/包的“妙滋味”嘿素鸡翅40包;在其经营的剑河县江北汇鑫购物配送中心进行销售,在销售过程中当事人未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及时清理和销毁已经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发之日,当事人销售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值金额:2.00元,因当事人未建销售台帐,无法计算当事人具体销售多少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妙滋味”嘿素鸡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只能以消费者购买的已经超过保质1包“妙滋味”嘿素鸡翅0.5元计算,属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违法所得0.5元。 本案已经实施了行政强制扣押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和《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达不到移送追诉刑事责任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明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2、现场拍摄的检查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剑河县江北汇鑫购物配送中心进行检查并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现场拍摄取证的事实。 证据3、 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销售已经超过保质期食品施行政强制扣押措施的事实。 证据4、向当事人下达的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通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调查的事实。 证据5、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渠道及我局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开展调查取证的事实。 证据6、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身份复印、预包装食品备案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当事人经营资格的事实。 证据7、12315平台投诉单1份,证明消费者购买超过保质期食品投诉的事实。 证据8、消费者提供的已经超过保质期食品图片2张,证明消费者购买的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证据9、当事人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已经实施了进货查验义务。 以上证据及笔录均由当事人、询问人及被询问人、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盖章认可并调查属实。
罚款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元
黔东南州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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